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中小学教师职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8年4月30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面向在岗编外教师(即临聘教师)设置的乡镇学校定向招聘岗位对工作经验有特定要求的以附件1表格要求为准);
(四)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其中报考语文学科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有相应学科中小学教师资格。(2024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考察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未能按时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基本功,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岗位需求;
(七)在编在岗人员,报考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5,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
(八)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应聘: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以及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且处理期限未满的;
4.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服务期未满的特岗教师、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
6.高校公费师范生、定向公培生;
7.失信被执行人;
8.在读人员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9.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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