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性侵和违法违纪的记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4.具有扎实的文化基础知识、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教育教学能力。
5.身体和心理健康,仪表端正、口齿清楚,经体检符合标准,无不良嗜好。
6.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报考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8.符合各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最高学历为研究生的,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必须有一个学段与报考科目所学专业一致);留学回国取得学历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须有与应聘岗位对应学科和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且处理期限未满的。
4.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失信被执行人。
6.已被各级机关(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已与其他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定向或委培协议的,相关单位不愿意解除协议的不接受报名(计算时间截止至报名开始之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8.报考人员属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同意报考证明,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取得,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由各招录机关审查。在规定的资格复审时间内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9.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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