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事业单位2023年上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规定以及《宜宾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结合工作需要,我县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次招聘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将在本公告发布网站:宜宾人事考试网(https://www.ybrsks.com.cn/#/)和中国三江人才网(//www.ybrc128.com/)及时公告。
一、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范围公开考核招聘完全符合《长宁县事业单位2023年上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附件1)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
报考者必须在报名时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中,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聘用手续。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心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符合本公告《岗位表》所列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位”资格要求相符;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分别相符;凡岗位所需的职称、职(执)业资格等各种证书、证明必须是按照管理权限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以上条件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年龄等计算截止日期为此次招聘报名第一日(即2023年5月29日)止。(例:“年龄:35周岁及以下”,指截止此次招聘报名的第一日未满36周岁,以此类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 6号令)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非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
(8)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招聘岗位和名额
本次招聘均在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的岗位内招聘,招聘名额为26名,具体单位、招聘名额和岗位条件等情况详见《岗位表》。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此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10办公室(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532号),报名时间: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9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本次报名不收取报名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明确要求。报考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每个报考者在本批次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中限报一个岗位。
本次考核招聘中,报考者最终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中的复核和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确定。报考者提供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或多岗位报考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2.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按要求准确填写《长宁县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
(1)《报名信息表》1份(请按要求插入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填写好信息后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有效的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其中,202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所在院校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加盖印章)。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学位证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不符合者,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岗位表》上要求提供的其他职称、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已参加职称、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证书原件的考生须提供按照管理权限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试合格、证书正在办理中的书面证明原件);
其中,属2023年应届毕业生的,现场资格审查时不需提供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职称、职(执)业资格证等证明材料,但务必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关证书原件,并凭证书办理聘用手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5)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
四、专业能力考评
专业能力考评主要考核报考者思想政治表现、理论水平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成绩满分100分。
本次招聘的岗位中,同一个岗位若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人数大于或等于40人的,需进行笔试(笔试内容及相关事项另行公告,笔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成绩);报名并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人数小于40人的,直接进行专业能力考评。
(一)领取专业能力考评通知单
领取专业能力考评通知单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逾期未领取专业能力考评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能力考评资格。
(二)专业能力考评时间及地点
详见专业能力考评通知单。专业能力考评当日,考生凭专业能力考评通知单、本人身份证件(证件类型包括二代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含头像>,不含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证件、证明)按专业能力考评通知单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能力考评资格。
(三)专业能力考评成绩公布
专业能力考评成绩当场公布并由报考者本人签字确认。所有考生的专业能力考评成绩及排名在专业能力考评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宜宾人事考试网和中国三江人才网上公告。
(四)其他相关说明
如考生的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其中,对于报名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即实际参加专业技能考核人数少于或等于该岗位拟招聘人数),该岗位考生的专业技能考评成绩不得低于70分且须有考评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专业能力考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专业能力考评成绩相同的,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二)体检
1.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执行。
4.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5.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6.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名额,经县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照专业能力考评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六、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宜人发〔2010〕14号)、《关于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21〕143号)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作出考核合格与否的结论。
因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名额,经县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照专业能力考评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七、公示
专业能力考评、体检、考核合格者由县组织、人社部门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宜宾人事考试网和中国三江人才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通过考核的报考者在公示期或公示后自动放弃等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一)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者,按现行的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确认,通过组织、人社部门确认的人员,取得聘用资格。其中,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必须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60日内提供原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和全部档案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不能按期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取消聘用。
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因未获录(聘)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聘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招聘,本次报考单位不予聘用。
(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凭县组织、人社部门的确认函,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为准)到单位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最低服务年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三)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需参加岗前培训。试用期间、试用期满以及岗前培训不合格的,按程序解除聘用资格。试用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待遇
(一)聘用人员符合《中共长宁县委办公室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长办〔2017〕64号)规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外,还可享受规定的政策优惠待遇(如以后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聘用人员在最低服务期限内禁止调动,如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县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辞聘的,需按聘用合同缴纳违约金。
十、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电话:0831-4620925。
十一、特别提示
(一)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本公告发布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专业能力考评、体检、考核、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二)请报考者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者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十二、本公告由中共长宁县委组织部、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中共长宁县委组织部:0831-4621226
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1-4623001
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0831-4622523
长宁县卫生健康局:0831-4622715
附件:
1.长宁县事业单位2023年上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2.长宁县事业单位2023年上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
中共长宁县委组织部
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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