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平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7名,原文如下:
为满足工作需要,根据《浙江法院司法雇员招录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主要协助法官从事庭前准备、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招录人数与条件
招录岗位 | 招录人数 | 招录对象基本条件 | 其他 |
司法雇员1 | 2 |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平阳县户籍(以招考报名开始之日为准); 4.年满18周岁,大专学历不超过28周岁,本科学历不超过32周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35周岁(截至招考报名开始之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 |
司法雇员2 | 5 |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平阳县户籍(以招考报名开始之日为准); 4.年满18周岁,本科学历不超过32周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35周岁(截至招考报名开始之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 |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3年9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平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718室。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4.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
(1)平阳县人民法院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包含每一页内容);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5.资格初审:现场报名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二)考试及面试
采取考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考试试题和面试试题均由平阳法院委托第三方命制。
1.考试
(1)考试分为专业知识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知识笔试总分100分,占考试成绩的40%,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和综合知识。专业技能测试总分100分,占考试成绩的60%,主要考察考生的计算机文字录入速度、准确率等,分为看打、听打两项测试,看打、听打成绩各占50%。
(2)考试时间为10月7日,上午9:00—11:00专业知识笔试;上午11:30开始专业技能测试,每场30分钟。
(3)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4)司法雇员1岗位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分别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1:3的,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进入)。
司法雇员2岗位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分别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1:2的,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进入)。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对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3.面试
有关面试安排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考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在平阳第一时间公众号公布。
(三)体检、考察
根据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负。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雇员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四)公示与录用
拟录用人员信息在平阳第一时间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除确定拟录用人选外,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人数1:1依次确定递补人选,一年内(自拟录用人员公示期结束之日起计算)若出现司法雇员减员的情形,经体检考察合格,递补人选可直接予以录用。
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合同范本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监制。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经本院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1,若低于1:1,核减岗位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
(二)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考生应及时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四)本次招录考试费用由本院承担,不再收取报名费。
(五)如有疑问,可咨询0577-63889985。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举报电话:0577-63889696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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